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21號
KSDV,110,司促,4321,202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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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債 權 人 林煙即高雄市私立博愛老人養護中心



債 務 人 魏進明 
債 務 人 魏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魏進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魏進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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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