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01號
KSDV,110,司促,430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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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品文 

債 務 人 林盛源 

 
一、㈠債務人陳品文林盛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
  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
  務人陳品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品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㈣債務人陳品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陳品文、林
  盛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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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