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76號
KSDV,110,司促,3076,202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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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
 
債 權 人 蔡苙豪 
債 務 人 李仁傑即禹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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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