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8號
KSDV,110,司促,2248,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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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且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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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德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