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勞訴
字第4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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