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45號
KSDV,110,勞訴,45,202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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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勞訴
字第4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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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