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吳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42萬5,000元(含退休金217萬5,000元、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25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惟
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52元(
計算式:25,057元×1/3=8,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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