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36號
KSDV,109,金,136,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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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36號
原   告 戴輝雄 
被   告 康錦鳳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吳孟叡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陳冠云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清標 
被   告 蔡芳娒 
      賴淑惠 
      傅榮顯 
      黃永芳 
      徐志源 

      徐涵溱(兼戴德謙之繼承人)

      戴傳益(戴德謙之繼承人)

      戴沛晴(戴德謙之繼承人)

      董健仁 


      康錦雪 
      徐翠鶯 
      陳芳雪 
      陳玉珍 
      陳美秀 
      陳宗賢 
      梁金香 

      何享運 

      韓美珍 
      許紜嘉 

      李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下列事項再行調查之必要
,故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高
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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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