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82號
KSDV,109,重訴,282,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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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王性仁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淑英 
被   告 王淑芳 
      王毓敏 
      王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之裁
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155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關於「155-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115-1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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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