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朱勇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豪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