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輔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53號
KSDV,109,訴,1453,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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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號泡腳養生會館即梁佳沄間請求給付輔
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26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
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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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