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號泡腳養生會館即梁佳沄間請求給付輔
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26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
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