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2號
KSDV,109,補,1242,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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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蘇宇軒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昭富 
      劉瓊惠 
      許敏慧 
      晁玉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先後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關係、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被
告等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
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且被告等應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
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88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
第17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不動產坐落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一小段
~T42X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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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面積  │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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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地號土地  │46,000元/㎡ │1/3       │85   │
├────────┼──────┼────────┼────┤
│80-456地號土地 │46,000元/㎡ │1/3       │82   │
├────────┼──────┼────────┼────┤
│80-457地號土地 │87,617元/㎡ │1/3       │89   │
├────────┼──────┼────────┼────┤
│6682建號建物  │343,500元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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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9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79   │
├────────┼──────┼────────┼────┤
│80-370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37   │
├────────┼──────┼────────┼────┤
│80-446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26   │
├────────┼──────┼────────┼────┤
│80-447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12   │
├────────┼──────┼────────┼────┤
│80-577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52   │
├────────┼──────┼────────┼────┤
│80-578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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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85+82)×46,000+89×87,617〕×1/│
│3 +343,500 +〔(79+37+26+12+52+17)×125,500 ×1/4 │
│〕=12,500,096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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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