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蘇宇軒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昭富
劉瓊惠
許敏慧
晁玉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先後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關係、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被
告等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
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且被告等應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
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88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
第17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不動產坐落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一小段
~T42X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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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面積 │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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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地號土地 │46,000元/㎡ │1/3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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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56地號土地 │46,000元/㎡ │1/3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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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57地號土地 │87,617元/㎡ │1/3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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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建號建物 │343,500元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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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9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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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70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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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6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26 │
├────────┼──────┼────────┼────┤
│80-447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12 │
├────────┼──────┼────────┼────┤
│80-577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52 │
├────────┼──────┼────────┼────┤
│80-578地號土地 │125,500元/㎡│1/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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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85+82)×46,000+89×87,617〕×1/│
│3 +343,500 +〔(79+37+26+12+52+17)×125,500 ×1/4 │
│〕=12,50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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