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04號
KSDV,109,補,1104,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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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鍾尚恩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原告與被告凱泰冷凍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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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泰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