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鍾尚恩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原告與被告凱泰冷凍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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