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譚啟耀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6年12月25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設立 ,並經本院於47年3月24日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業務需要,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 1條(詳如附件),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 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本院登記處108年11月18日108證他字第307號法人登記 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 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財團 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於109年7月19日召開第5屆第8次董事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 前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 實。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第6條修正條文欄之內容,核屬董 事會選任方法、被選舉人資格等,性質上係屬該財團法人組 織、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
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並無不合,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 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之意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同意備 查在案,有該局110年2月9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1031138500號 函存卷可參,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