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26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226,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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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6號
聲請人即債 魏碧慧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26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僅有西元1989年出廠之無處分實益之老舊汽車,以及日常代 步交通工具之機車一台,均不予處分。另本院調查亦查無其



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 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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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