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19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219,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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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門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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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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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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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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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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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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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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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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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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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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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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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於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無領取解 約金之權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 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開保險公司書函附卷可證。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0年1月26日雄院和109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219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 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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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