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17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217,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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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7號
聲請人即債 湯雅琪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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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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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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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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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178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2月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僅有一台自用之機車,以及一台母親使用中之西元2003年出 廠機車,本院認前者為日常代步交通工具,後者老舊無變價 價值,均不予處分。另本院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 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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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