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峰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玲玲等3 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93萬1,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3 萬0,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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