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96號
KSDV,109,勞小,96,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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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劉財金 
輔 佐 人 劉學鴻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報兩造有意願為訴訟上 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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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