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宋諭
劉益安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振彥、蘇玉婷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24
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1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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