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97號
KSDV,108,建,97,202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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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送達代收人 楊姿儀 

上訴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59,070,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7,856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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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