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55號
KSDV,107,訴,955,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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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標 
      王姿蓉 
      王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1,628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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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