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4號
KSDM,110,聲,674,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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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宜學



上列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宜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宜學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 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 4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3 月24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9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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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