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90號
KSDM,110,聲,590,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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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滿得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滿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滿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3 月15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10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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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