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61號
KSDM,110,聲,561,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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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慶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慶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679 號解釋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其 餘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如 附表所示之3 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 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9 年5 月6 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罪質類型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 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 、3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揭說明, 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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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
│號│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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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8 │108年9月18│臺灣高雄 │109 年02月│同左 │109 年05月│高雄地檢│
│ │一級毒│月。 │日為警採尿│地方法院 │06日 │ │06日 │109 年度│
│ │品 │ │回溯至72小│108 年度審│ │ │ │執字第 │
│ │ │ │時內 │訴字第1362│ │ │ │4638號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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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6 │108 年09月│臺灣高雄 │109 年02月│同左 │109 年05月│高雄地檢│
│ │二級毒│月,有期徒│16日 │地方法院 │06日 │ │06日 │109 年度│
│ │品 │刑如易科罰│ │108 年度審│ │ │ │執字第 │
│ │ │金,以新臺│ │訴字第1362│ │ │ │4639號 │
│ │ │幣1,000元 │ │號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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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有第│有期徒刑5 │108 年12月│臺灣高雄 │109年07月 │同左 │109年08月 │高雄地檢│
│ │一級毒│月,有期徒│23日 │地方法院 │23日 │ │26日 │109年度 │
│ │品 │刑如易科罰│ │109 年度審│ │ │ │執字第 │
│ │ │金,以新臺│ │易字第 709│ │ │ │8567號 │
│ │ │幣1,000元 │ │號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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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