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92號
KSDM,110,聲,492,202103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明異議人 陳進吉(原名陳國璋)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99年度執更峨字第3574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進吉(原名陳國璋 )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民國83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並於97年間 假釋出監。嗣假釋期間,受刑人另犯恐嚇、傷害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7 月確定後,遭撤銷假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核發99年度執更峨字第357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 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係舊法之無期徒刑,卻以新法無期徒刑 計算,須服25年殘刑,已有過苛,且有違罪責相當及比例原 則,爰聲明異議,請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 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 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
三、本件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 度上重更一字第6 號判決,部分撤銷、部分維持第一審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並就撤銷改判所 諭知之罪刑及上訴駁回之罪刑部分,定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 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因受刑人所犯上開殺人等案件,諭知其罪刑之法院為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受刑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99年度執更峨字第3574號執行指揮書,檢察官就殘刑之執行 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 ,始屬適法。然受刑人卻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