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6號
KSDM,110,聲,356,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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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林冠廷


具 保 人 賴信辰

      黃奕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黃奕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冠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先後經具保 人賴信辰黃奕倫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5 萬 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傷害罪部分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定(被告另涉嫌殺人未遂罪部分則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2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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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