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1206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1 號),爰不經
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子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子翔與韓雁婷前為男女朋友,陳子翔因不甘韓雁婷與其分 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至 26日(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間接續以通訊軟體Telegr am、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如果我哪天想不開 或出事了不在這世上,恭喜妳我第一個去找妳,妳已經在我 的復仇名單裡,去鬧的妳雞犬不寧,我詛咒妳後續人生過得 不順遂事業感情不管任何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妳等著! !!我會記一輩子,直到妳做出彌補才會放過妳走著瞧」、 「沒處理好我不會放妳走,你以為就毀滅這麼簡單」、「妳 還是一樣在逃避問題,我會再找人找妳講」、「(略)該面 對還是要面對我死也不會放過妳,除非妳彌補我就這樣」、 「(略)最好別讓我去高雄找妳,走著瞧妳等著」、「我會 去高雄找妳,直到妳給我一個完美的交代還有補償(略)」 等訊息予韓雁婷,致韓雁婷聞訊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 生命、身體安全及名譽。
二、陳子翔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韓雁婷之隱私、名譽 ,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 年5 月間,透過網路連線上網,接續以其所創設「王玉衡」、「 韓凱政」等臉書帳號,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灣觀光 學院」、「新馬辣經典麻辣鍋粉絲俱樂部」(起訴書未記載 ,應予補充)臉書粉絲專頁上,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 文章,並在前開文章附上「韓雁婷個人自拍照」、「韓雁婷
臉書帳號個人頁面」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客觀上 足以造成他人名譽貶損之言論,供不特定臉書使用者瀏覽, 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攸關韓雁婷個人肖像、職業、教育等得足 資識別其個人之資料,並足生損害於韓雁婷之名譽及隱私權 。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子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韓雁婷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通訊軟體Telegram、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擷圖、「韓凱政」 、「王玉衡」等臉書帳號張貼之留言截圖各1 份。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事實二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41條 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罪。被告如事實一所示先後傳送前開文字訊息之恐嚇行為、 如事實二所示先後張貼「告訴人個人自拍照、臉書個人帳號 頁面截圖」、「含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 文字內容」,供不特定人觀覽,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 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各應論以接續犯。其就事實二部分,係主觀上基於同一 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前揭二犯行(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誹謗罪),且二犯行間具有局部行為之合致關 係,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其與 告訴人間之感情糾紛,竟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恫嚇 告訴人,於臉書上張貼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並外洩個人 資料,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名譽權、隱私權,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動機、 手段、所生之危害,兼衡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 前待業中,經濟來源為父親,未婚且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陸、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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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帳號│張貼網站│張貼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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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玉衡 │臺灣觀光│出處:警卷第19頁 │
│ │ │學院CIT │【文字內容】 │
│ │ │ │廚三甲學號:00000000韓雁婷,實習地點:高雄│
│ │ │ │夢時代新馬辣外場~好會劈腿出軌啊~還跟別人│
│ │ │ │上床呀~給男朋友戴綠帽戴兩次呀~一次機會不│
│ │ │ │夠還要第二次還說不想斷繼續偷偷聯絡,還給承│
│ │ │ │諾說實習結束要處理分手事情,現在玩弄完別人│
│ │ │ │後才在那邊裝可憐要回到正宮身邊,妳以為事情│
│ │ │ │就這樣結束了嗎?並沒有!!!敷衍的道歉還在│
│ │ │ │背地裡講我私事嗆我,就這麼簡單放過妳嗎?染│
│ │ │ │綠色頭髮跟妳男朋友真配啊~好像暗示什麼了?│
│ │ │ │兩個怪瓜劣棗,知道妳這樣的行為在別人嘴裡怎│
│ │ │ │么稱呼嗎?我應該不用講大家都知道,信基督教│
│ │ │ │還受洗過得應該很忠貞才對啊~居然會劈腿啊!│
│ │ │ │還陪別人上床去他家過夜還一起洗澡好舒服好爽│
│ │ │ │呀!重點上床還可不用戴保險套呢!洗澡還幫我│
│ │ │ │搓搓背東摸摸西抱抱再接吻好爽快,實習去男朋│
│ │ │ │友家白吃白喝白住還送他一頂綠帽子真是好看欸│
│ │ │ │,真的是養老鼠咬布袋,男朋友帥又戴綠色帽子│
│ │ │ │好配跟妳髮色超配的,男朋友綠帽戴好立正站好│
│ │ │ │手繫唱綠帽歌,妳真的好厲害根本雙贏欸完全不│
│ │ │ │吃虧欸~兩邊都有得吃有得拿有得玩,免費不用│
│ │ │ │出錢,還有男朋友不是嗆自己很帥嗎?怎麼會出│
│ │ │ │軌倒追我這普通人呢?自打嘴巴嗎?帥到出軌新│
│ │ │ │鮮感不夠,只會用你那虛假的爛嘴騙雁婷而已還│
│ │ │ │會幹嘛? 講幹話留住她,你有心就不會有我的存│
│ │ │ │在,我對她只有真心付出從來都沒說謊欺騙過所│
│ │ │ │有承諾慢慢實現,反正就一輛公車我上過了你還│
│ │ │ │傻傻留住她,該含的該舔的該吸的該插的都做過│
│ │ │ │了,你還覺得爽呀?你是不是有病該吃藥了?沒│
│ │ │ │面子的男人,戴好戴正你的綠帽向前走,不要亂│
│ │ │ │吠,有些事情做了,不是妳想退出就能退出的,│
│ │ │ │最好給我出來面對!這只是暴風雨前的寧靜,後│
│ │ │ │續還有很多事情會發生,這條路是妳自己選的,│
│ │ │ │只是照妳的意思去做,自做自受,只會逃避欺騙│
│ │ │ │還會幹嘛?裝可憐裝無辜欺騙疼愛妳的人!玩弄│
│ │ │ │別人感情很爽嗎? │
│ │ │ │【圖片】 │
│ │ │ │告訴人臉書帳號個人頁面、告訴人自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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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韓凱政 │新馬辣 │出處:警卷第21頁 │
│ │ │經典麻辣│【文字內容】同編號1 │
│ │ │鍋粉絲俱│【圖片】 │
│ │ │樂部 │告訴人臉書帳號個人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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