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85號
KSDM,110,簡,48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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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冠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74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 年度易字第473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鐘冠傑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諭知如附表編號1 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鐘冠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 未獲李婉瑄裴俊純劉明同曾詠豪謝于翔之同意或授 權,仍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連結 網際網路設備,登入如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網站,各以所 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各該金額,致所示各該商家陷於錯誤 ,誤認鐘冠傑有權使用各該信用卡並已支付相關費用,而分 別提供電信、住宿及影視娛樂服務,鐘冠傑因而詐得共計新 臺幣(下同)45,475元消費服務之不法利益。嗣因謝于翔察 覺其信用卡遭盜刷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鐘冠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四卷 第49頁),核與證人謝于翔李婉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偵一卷第11頁至第12頁、審易二卷第57頁至 第59頁、易三卷第45頁反面至第49頁),並有持卡人爭議交 易聲明書、台新銀行特店消費款查詢通知單、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6 年6 月30日函、107 年2 月13日函暨 所附Agoda 訂房網站訂單資訊、威秀影城官方網站訂票紀錄 、107 年7 月13日函、107 年10月9 日函、台灣之星、亞太 固網、速博、亞太行動、台灣固網、中華電信、遠傳、台灣 大哥大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21日 函暨所附用戶繳款資料、107 年3 月14日函暨所附基本資料 查詢、門號繳款資料明細表、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號碼可 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付款人帳戶移轉申請書、 遠傳電信103 年12月電信費帳單、107 年6 月8 日函暨所附 行動電話門號繳款明細、為楓經典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打狗 戀館)107 年2 月27日函暨所附旅客登記簿、麗景大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1 日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6 月28日函暨所附劉明同信用卡資料、107 年10月9 日函暨所 附李婉瑄信用卡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5 日陳報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 5 日函暨所附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07 年7 月6 日函、裴俊純107 年8 月2 日刑事陳報狀、劉明同107 年8 月6 日刑事陳報狀、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 日函暨所附門號000000 0000號電信資費、小額付款及其他費用付款明細表、107 年 10月16日書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 17日函、曾詠豪107 年10月8 日刑事陳報狀、威秀影城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3日函暨所附信用卡交易紀錄、香港商 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 年4 月16日函暨所附 會員帳戶資料及申登紀錄在卷可參(警卷第13頁至16頁、他 字卷第49頁至第53頁、偵一卷第9 頁、偵二卷第31頁至第35 頁、易一卷第5 頁至13頁、第37頁至45頁、第49頁至第55頁 、第66頁至第67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93頁至第103 頁、 第111 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第130 頁至第131 頁、第 145 頁至第151 頁、第172 頁至第177 頁、第203 頁第212 頁、易二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6頁、第22頁至第23頁),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之詐欺得利罪。其所犯前揭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利益,僅為圖一 己私利,而以前揭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使相關商家陷於錯 誤而提供電信、影視娛樂、住宿等利益。惟念其終能坦承犯 行,知其錯誤,犯後態度尚非至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現受僱於餐廳及工地,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易四卷第49頁至第5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 諭知如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10罪,犯 罪時間相隔未久,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手法相近,且均係侵 害他人財產法益,加以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 ,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 不法性之法理,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 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雖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然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 規定。本案被告各次詐欺犯行,分別獲得如附表編號1 至10 所示金額之利益,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然為 免其保有不法利得,應隨同於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刑法 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 且於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從而,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本案自無庸在被告 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五、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刷卡時間 │使用之信用卡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主文 │
│號│ │ │ │(新臺幣)│ │
├─┼───────┼─────────┼───────┼─────┼───────┤
│1 │104 年11月10日│李婉瑄第一商業銀行│台灣大哥大門號│共4,613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利罪,處拘役貳│
│ │ │03號信用卡 │信資費、小額付│ │拾伍日,如易科│
│ │ │ │款及其他費用網│ │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付款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肆仟陸佰│
│ │ │ │ │ │壹拾參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2 │105年2月25日 │裴俊純中國信託商業│台灣大哥大門號│2,918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利罪,處拘役拾│
│ │ │897060號信用卡 │信資費網路付款│ │伍日,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貳仟玖佰│
│ │ │ │ │ │壹拾捌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3 │105年4月7日 │劉明同第一商業銀行│台灣大哥大門號│共14,165元│鐘冠傑犯詐欺得│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利罪,處拘役伍│
│ │ │00號信用卡 │信資費、小額付│ │拾捌日,如易科│
│ │ │ │款及其他費用網│ │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付款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 │壹佰陸拾伍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 │105年5月3日 │曾詠豪大眾銀行(於│台灣大哥大門號│2,448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107 年1 月1 日起與│0000000000號電│ │利罪,處拘役拾│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信資費網路付款│ │伍日,如易科罰│




│ │ │限公司合併而消滅,│ │ │金,以新臺幣壹│
│ │ │元大銀行為合併後存│ │ │仟元折算壹日。│
│ │ │續公司,依法承受大│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眾銀行之權利義務)│ │ │新臺幣貳仟肆佰│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肆拾捌元沒收,│
│ │ │50號信用卡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5 │105年5月10日 │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Takao Motel 打│8,924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狗戀館訂房二晚│ │利罪,處拘役肆│
│ │ │310935號信用卡 │(透過Agoda 訂│ │拾伍日,如易科│
│ │ │ │房平台)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捌仟玖佰│
│ │ │ │ │ │貳拾肆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6 │105 年5 月13日│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台灣大哥大門號│2,000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小│ │利罪,處拘役拾│
│ │ │310935號信用卡 │額付款及其他費│ │伍日,如易科罰│
│ │ │ │用網路付款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貳仟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105年5月16日 │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威秀影城官網訂│540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購電影票 │ │利罪,處拘役拾│
│ │ │310935號信用卡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肆拾│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8 │105 年6 月2日 │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台灣大哥大門號│共6,692 元│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 │利罪,處拘役參│
│ │ │310935號信用卡 │信資費、小額付│ │拾伍日,如易科│
│ │ │ │款及其他費用網│ │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付款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陸仟陸佰│
│ │ │ │ │ │玖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9 │105年6月6日 │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威秀影城官網訂│800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購電影票及餐飲│ │利罪,處拘役拾│
│ │ │310935號信用卡 │品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捌佰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105年6月8日 │謝于翔國泰世華商業│Lees Boutique │2,375元 │鐘冠傑犯詐欺得│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Hotel 麗景酒店│ │利罪,處拘役拾│
│ │ │310935號信用卡 │訂房一晚(透過│ │伍日,如易科罰│
│ │ │ │Agoda 訂房平台│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貳仟參佰│
│ │ │ │ │ │柒拾伍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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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索引〉
┌─┬──────────────────────────┬────┐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573359200 │警卷 │
│ │號卷(影卷) │ │
├─┼──────────────────────────┼────┤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749號卷 │他字卷 │
├─┼──────────────────────────┼────┤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81 號卷(影卷)│偵一卷 │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49號卷 │偵二卷 │
├─┼──────────────────────────┼────┤
│5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卷(影卷) │審易一卷│
├─┼──────────────────────────┼────┤
│6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卷 │審易二卷│
├─┼──────────────────────────┼────┤
│7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號卷(卷一)(影卷) │易一卷 │
├─┼──────────────────────────┼────┤
│8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號卷(卷二)(影卷) │易二卷 │
├─┼──────────────────────────┼────┤
│9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號卷(卷三)(影卷) │易三卷 │
├─┼──────────────────────────┼────┤
│10│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3號卷 │易四卷 │
├─┼──────────────────────────┼────┤
│11│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85號卷 │簡字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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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