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0年度,7號
KSDM,110,審金訴,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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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7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漪淞


      陳秉翔




      游晏 


      林竣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13828 號、109 年度偵字第11154 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漪淞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上所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秉翔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上所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晏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上



所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竣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陳秉翔游晏林竣瀚徐漪淞等人加入陳建勳(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所屬之三人以上詐騙集團,由陳建勳負責指揮及 聯繫車手工作,陳秉翔擔任二線車手及司機,林竣瀚擔任提 領車手,游晏徐漪淞則擔任面交車手及提領車手,每次提 領、面交可獲取相當之報酬。陳秉翔游晏林竣瀚、徐漪 淞與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 團內成員,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10時許,陸續假冒健保 局人員、警官等身分,撥打電話向蔡秀春佯稱其身分遭盜 用而涉及洗錢、販毒等案件,為作財產清查必須交付名下 所有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且須將定存解約存入名下帳 戶云云,致蔡秀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存款轉入名下帳 戶,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放入信封中。 徐漪淞再依照陳建勳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 ,向蔡秀春拿取內含提款卡等物之信封後,即前往高雄市 某處與陳秉翔會合。陳秉翔確認信封內物品後,依照陳建 勳之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提款卡交付游晏徐漪淞林竣瀚,由游晏徐漪淞林竣瀚於附表二至五所示之 時、地,操作上開地點之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並輸入密 碼,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認係對該卡有正當權源之持 有人,提領如附表二至五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 222 萬2,170 元(含手續費)】,再直接或透過陳秉翔交 付予陳建勳,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內成員於108 年6 月25 日11時許,陸續假冒電信客服人員、警官等身分,撥打電 話向翁柏宗佯稱:其身分遭盜用而涉及洗錢、販毒等案件 ,必須監管名下存款云云,致翁柏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將現金358 萬元放入購物袋。游晏此時即依照陳建勳之指 示,於同日12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信賢門市」接收該詐騙集團成員事先於不詳 時、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上 有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 」印文1 枚)傳真公文書1 紙;復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 、地,以收款執行官「李專員」自居,將上開傳真公文書 交付翁柏宗而行使之,並從翁柏宗手中取得內含現金358 萬元之購物袋,足生損害於翁柏宗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 發司法文書之公信力;再乘車前往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一路 與開封路口,將購物袋放置於附近之防火巷內。林竣瀚則 基於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提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待游晏完成工作後,由陳秉翔駕駛該小客車 搭載徐漪淞前往上開防火巷,由徐漪淞下車拿取游晏放置 在該處之購物袋,陳秉翔再駕車前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 路上之「享溫馨KTV 五福店」附近,由徐漪淞將內含現金 之購物袋交付予陳建勳,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 去向。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徐漪淞陳秉翔游晏林竣瀚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 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85、109 、115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秀春、翁 柏宗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編號 1 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提領資料列表、ATM 監視錄影畫面、108 年6 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影像、偽 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8 年8 月12日刑紋字第1080069880號鑑定書、



108 年6 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影像9 張、6 月25日車手 時序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 ,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說明:
1.洗錢防制法業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本次修法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 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40項建 議之第3 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 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 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 部納為洗錢行為,完整規範洗錢之所有行為模式。不惟就 洗錢行為之定義(第2 條)、前置犯罪之門檻(第3 條) 、特定犯罪所得之定義(第4 條),皆有修正。抑且因應 洗錢行為定義之修正,將修正前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區分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罪,而有不同法定刑度,合併 移列至第14條第1 項,亦不再區分為不同罪責,同處7 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以求與國 際規範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從而新法第14條第1 項 之一般洗錢罪,只須有第2 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而 以第3 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為已足。申言之,洗錢 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定未盡相同,因此是 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不僅須行 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 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 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 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 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 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 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 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 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 2.查本案事實一被告4 人參與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成員向 被害人蔡秀春施以詐術,使蔡秀春陷於錯誤而交付提款卡 ,由徐漪淞蔡秀春收取提款卡後轉交陳秉翔陳秉翔



將提款卡轉交徐漪淞游晏陳竣瀚負責提款;本案事實 二游晏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陳秉翔開車載徐漪淞前往 游晏放置贓款地點收款,可見被告等人所為乃本案詐欺集 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故被告4 人就犯罪事實 一;被告游晏徐漪淞陳秉翔等3 人就犯罪事實二,已 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核渠等所為,均已構成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3.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 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 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 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 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 院94年度臺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查犯罪事實一,被 告游晏徐漪淞林竣瀚3 人持提款卡置入自動櫃員機並 輸入密碼,偽以該提款卡有權提領人身分操作而提領款項 ,足認係以自居所有權人之地位以上揭不正方法從自動提 款設備取得款項。
4.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 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 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 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所表 現之印影並非公印,而為普通印章,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 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最高 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27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 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 ,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 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犯罪事實二被告游晏交付被害人所示之文件上, 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公證本票」、 「法院公證官:陳東明」、「收款執行官:李志威」、「 特偵組主任張介欽」等字樣,並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形式上已表明係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政府機關、公務員所 出具,且內容係關於刑事案件或行政執行事件相關,有表 彰該公署公務員本於職務而製作之意思,縱上開機關單位 名稱或法律用語並非完全正確,然一般人若非熟稔行政組 織或法律事務,實在不足以分辨該機關單位或文書是否真



實,而仍有誤信前開收據確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真正文 書之危險,屬刑法規定之公文書。
(二)事實欄一之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 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2.被告游晏徐漪淞林竣瀚3 人如附表二多次提領同一被 害人帳戶內款項之行為,顯見為遂行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 ,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3.被告4 人與「陳建勳」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4 人參與詐欺集團收取物品、提款、上繳款項之行為 ,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
5.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渠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 罪名,惟起訴事實已記載被告4 人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且記載提領款項之情節 ,此部分應屬漏列,爰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被告4 人並 已就起訴書所載事實均坦承在卷,自不影響渠等之防禦權 或損及被告程序上權利,附此敘明。
(三)事實欄二之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游晏徐漪淞陳秉翔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林 竣瀚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之幫助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 取財罪。
2.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印文於公文書上之行為,為該偽造公文 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上開公文書後復由被告游晏持以行使 ,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游晏徐漪淞陳秉翔3 人從 事面交取款、上繳款項,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3.被告游晏徐漪淞陳秉翔3 人與「陳建勳」及其餘詐欺 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 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林竣瀚係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而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 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4 人所犯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五)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 人不思以正當途 徑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加入集團,被告林竣瀚另提 供車輛供詐騙集團使用,且本件被害人遭騙金額分別高達 200 餘萬及300 餘萬,不僅使被害人財產損害,蒙受重大 損失,更破壞社會治安、戕害人際互信基礎,所為實屬不 該,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4 人 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 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犯罪所得:
1.被告徐漪淞就事實一、二犯行,共取得4 萬元之報酬;被 告陳秉翔就事實一、二犯行,共取得5 千元之報酬;被告 游晏就事實一、二犯行,共取得3 萬元之不法所得、被告 林竣瀚就事實一犯行,獲有5 千元之不法所得,業據被告 等4 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3、85頁),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林竣瀚事實二所為係幫助犯,卷內復無證據可認其確 有因幫助詐欺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公證款收據」公文書,業經同案被告游晏提出交予被害 人行使,雖係供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犯罪所用 之物,然既已交付予被害人,已非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747 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之印文1 枚(參他卷第11頁



影本),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上偽 造之印文,並無證據證明係詐欺集團以偽造印章方式蓋用 ,爰不就偽造印章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216 條、第211 條、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時間 │地點 │交付物品 │
│號│ │ │ │ │
├─┼───┼──────┼──────┼──────────────┤
│1 │蔡秀春│108 年6 月20│高雄市三民區│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XXXXXX│
│ │ │日14時40分許│民族一路與裕│ 2917號帳戶提款卡(帳號詳卷│
│ │ │ │誠路口之鼎泰│ ,下稱郵局帳戶,提領情況詳│
│ │ │ │廣場公園 │ 附表五) │
│ │ │ │ │2.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XXXXX6│
│ │ │ │ │ 54號帳戶提款卡(帳號詳卷,│
│ │ │ │ │ 下稱陽信帳戶,提領情況詳附│
│ │ │ │ │ 表二) │
│ │ │ │ │3.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XXXX37│
│ │ │ │ │ 0 號帳戶提款卡(帳號詳卷,│
│ │ │ │ │ 下稱台灣中小企銀帳戶,提領│
│ │ │ │ │ 情況詳附表四) │
│ │ │ │ │4.聯邦銀行000-0000XXXX8255號│
│ │ │ │ │ 帳戶提款卡(帳號詳卷,下稱│
│ │ │ │ │ 聯邦帳戶,提領情況詳附表三│
│ │ │ │ │ ) │
├─┼───┼──────┼──────┼──────────────┤
│2 │翁柏宗│108 年6 月25│高雄市新興區│現金358萬元 │
│ │ │日12時56分許│錦田路135 巷│ │




│ │ │ │51號前 │ │
└─┴───┴──────┴──────┴──────────────┘
 
附表二:陽信帳戶提領情形
┌──┬────┬────┬───┬────┬─────────┬─────┬────┐
│編號│提領車手│提款日期│提款時│提款金額│提款地址 │提款地點 │提款影像│
│ │ │ │間 │ │ │ │ │
├──┼────┼────┼───┼────┼─────────┼─────┼────┤
│1 │不詳 │0000000 │17:46 │30000 │高雄市左營區立文路│陽信銀行立│已覆蓋 │
│ │ │ │ │ │75 號 │文分行 │ │
├──┼────┼────┼───┼────┼─────────┼─────┼────┤
│2 │不詳 │0000000 │17:46 │30000 │高雄市左營區立文路│陽信銀行立│已覆蓋 │
│ │ │ │ │ │75 號 │文分行 │ │
├──┼────┼────┼───┼────┼─────────┼─────┼────┤
│3 │不詳 │0000000 │17:47 │30000 │高雄市左營區立文路│陽信銀行立│已覆蓋 │
│ │ │ │ │ │75 號 │文分行 │ │
├──┼────┼────┼───┼────┼─────────┼─────┼────┤
│4 │不詳 │0000000 │18:01 │20000 │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一│聯邦銀行北│已覆蓋 │
│ │ │ │ │ │路 468 號 │高雄分行 │ │
├──┼────┼────┼───┼────┼─────────┼─────┼────┤
│5 │不詳 │0000000 │18:02 │10000 │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一│聯邦銀行北│已覆蓋 │
│ │ │ │ │ │路 468 號 │高雄分行 │ │
├──┼────┼────┼───┼────┼─────────┼─────┼────┤
│6 │不詳 │0000000 │01:15 │20000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 │合作金庫赤│已覆蓋 │
│ │ │ │ │ │204 號 │崁分行 │ │
├──┼────┼────┼───┼────┼─────────┼─────┼────┤
│7 │不詳 │0000000 │01:16 │20000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 │合作金庫赤│已覆蓋 │
│ │ │ │ │ │204 號 │崁分行 │ │
├──┼────┼────┼───┼────┼─────────┼─────┼────┤
│8 │不詳 │0000000 │01:17 │20000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 │合作金庫赤│已覆蓋 │
│ │ │ │ │ │204 號 │崁分行 │ │
├──┼────┼────┼───┼────┼─────────┼─────┼────┤
│9 │不詳 │0000000 │01:22 │2005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 │統一東都門│已覆蓋 │
│ │ │ │ │ │140 號 │市 │ │
├──┼────┼────┼───┼────┼─────────┼─────┼────┤
│10 │不詳 │0000000 │16:21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後壁里│農會後壁分│已覆蓋 │
│ │ │ │ │ │德南路 3 號 │部 │ │
├──┼────┼────┼───┼────┼─────────┼─────┼────┤
│11 │不詳 │0000000 │16:22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後壁里│農會後壁分│已覆蓋 │
│ │ │ │ │ │德南路 3 號 │部 │ │




├──┼────┼────┼───┼────┼─────────┼─────┼────┤
│12 │不詳 │0000000 │00:30 │20005 │台南市北區北門路三│統一康健門│已覆蓋 │
│ │ │ │ │ │段 49 號 │市 │ │
├──┼────┼────┼───┼────┼─────────┼─────┼────┤
│13 │不詳 │0000000 │00:49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中正路│統一德南門│已覆蓋 │
│ │ │ │ │ │2 段 224 號 │市 │ │
├──┼────┼────┼───┼────┼─────────┼─────┼────┤
│14 │不詳 │0000000 │00:52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德南路│全家仁德德│已覆蓋 │
│ │ │ │ │ │22 巷 1 號 1 樓 │南門市 │ │
├──┼────┼────┼───┼────┼─────────┼─────┼────┤
│15 │不詳 │0000000 │01:00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後壁村│統一仁伯門│已覆蓋 │
│ │ │ │ │ │德安路 188 號 │市 │ │
├──┼────┼────┼───┼────┼─────────┼─────┼────┤
│16 │不詳 │0000000 │01:01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後壁村│統一仁伯門│已覆蓋 │
│ │ │ │ │ │德安路 188 號 │市 │ │
├──┼────┼────┼───┼────┼─────────┼─────┼────┤
│17 │不詳 │0000000 │01:27 │20005 │台南市歸仁區復興路│統一伍誼門│已覆蓋 │
│ │ │ │ │ │150 號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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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林竣瀚 │0000000 │00:58 │30000 │台南市忠義路二段 │陽信銀行台│已覆蓋 │
│ │ │ │ │ │148 號 │南分行 │ │
├──┼────┼────┼───┼────┼─────────┼─────┼────┤
│19 │林竣瀚 │0000000 │00:59 │30000 │台南市忠義路二段 │陽信銀行台│已覆蓋 │
│ │ │ │ │ │148 號 │南分行 │ │
├──┼────┼────┼───┼────┼─────────┼─────┼────┤
│20 │林竣瀚 │0000000 │01:00 │30000 │台南市忠義路二段 │陽信銀行台│已覆蓋 │
│ │ │ │ │ │148 號 │南分行 │ │
├──┼────┼────┼───┼────┼─────────┼─────┼────┤
│21 │林竣瀚 │0000000 │01:01 │30000 │台南市忠義路二段 │陽信銀行台│已覆蓋 │
│ │ │ │ │ │148 號 │南分行 │ │
├──┼────┼────┼───┼────┼─────────┼─────┼────┤
│22 │不詳 │0000000 │00:13 │20005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台新銀行台│已覆蓋 │
│ │ │ │ │ │二段 389 號 │南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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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提領:48萬2,050 元(含手續費) │
└──────────────────────────────────────────┘
附表三:聯邦帳戶提款情形
┌──┬────┬────┬───┬─────┬─────────┬─────┬────┐
│編號│提領車手│交易日期│交易時│交易金額 │提款地址 │提款地點 │提款影像│
│ │ │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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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漪淞 │0000000 │18:00 │17000 │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一│聯邦銀行北│ˇ │
│ │ │ │ │ │路 468 號 │高雄分行 │ │
├──┼────┼────┼───┼─────┼─────────┼─────┼────┤
│2 │游晏 │0000000 │00:22 │20005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土地銀行安│ˇ │
│ │ │ │ │ │三段 47 號 │南分行 │ │
├──┼────┼────┼───┼─────┼─────────┼─────┼────┤
│3 │游晏 │0000000 │00:23 │20005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土地銀行安│ˇ │
│ │ │ │ │ │三段 47 號 │南分行 │ │
├──┼────┼────┼───┼─────┼─────────┼─────┼────┤
│4 │游晏 │0000000 │00:24 │20005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土地銀行安│ˇ │
│ │ │ │ │ │三段 47 號 │南分行 │ │
├──┼────┼────┼───┼─────┼─────────┼─────┼────┤
│5 │游晏 │0000000 │00:31 │20005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台南安南郵│已覆蓋 │
│ │ │ │ │ │三段 106 號 │局 │ │
├──┼────┼────┼───┼─────┼─────────┼─────┼────┤
│6 │游晏 │0000000 │00:32 │20005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台南安南郵│已覆蓋 │
│ │ │ │ │ │三段 106 號 │局 │ │
├──┼────┼────┼───┼─────┼─────────┼─────┼────┤
│7 │徐漪淞 │0000000 │01:31 │20005 │台南市歸仁區中山路│歸仁郵局 │已覆蓋 │
│ │ │ │ │ │一段 637 號 │ │ │
├──┼────┼────┼───┼─────┼─────────┼─────┼────┤
│8 │徐漪淞 │0000000 │01:31 │20005 │台南市歸仁區中山路│歸仁郵局 │已覆蓋 │
│ │ │ │ │ │一段 637 號 │ │ │
├──┼────┼────┼───┼─────┼─────────┼─────┼────┤
│9 │徐漪淞 │0000000 │01:45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0 │徐漪淞 │0000000 │01:45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1 │林竣瀚 │0000000 │00:08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2 │林竣瀚 │0000000 │00:09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3 │林竣瀚 │0000000 │00:09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4 │林竣瀚 │0000000 │00:10 │1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5 │林竣瀚 │0000000 │00:33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6 │林竣瀚 │0000000 │00:34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7 │林竣瀚 │0000000 │00:35 │3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8 │林竣瀚 │0000000 │00:35 │10000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3│聯邦銀行富│ˇ │
│ │ │ │ │ │段 15 號 │強分行 │ │
├──┼────┼────┼───┼─────┼─────────┼─────┼────┤
│19 │不詳 │0000000 │00:09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中山路│華南銀行仁│已覆蓋 │
│ │ │ │ │ │511 號 │德分行 │ │
├──┼────┼────┼───┼─────┼─────────┼─────┼────┤
│20 │不詳 │0000000 │00:10 │20005 │台南市仁德區中山路│華南銀行仁│已覆蓋 │
│ │ │ │ │ │511 號 │德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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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