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242號
KSDM,110,審易,24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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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偵字第18517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9 年度簡字第432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賀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時、地,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 以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帳號登入後,在臉書帳號「聯合新聞 網」所發表之文章下,分別標註告訴人000臉書帳號「Me i Yao 」,並留言辱罵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內容,使不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該等留言,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 會評價。嗣經告訴人在高雄市○○區○○○路0 號10樓之9 之住處使用手機瀏覽臉書時,發現上開留言,而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附表 編號1 之同案被告賴秀妹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經本院 以109 年度簡字第4325號判決罰金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 條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 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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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地點 │帳號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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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秀美 │民國 │臺北市文山│賴秀美 │1.無腦綠蛆。 │
│ │ │109 年│區興隆路 4│ │2.有你們綠蛆真悲哀。 │
│ │ │3 月 5│段 58 巷 │ │ │
│ │ │日 20 │34 弄 2 號│ │ │
│ │ │時許 │1 樓之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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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賀康 │同上 │高雄市左營│賀康 │1.陰蝨確診有病不要忌諱就│
│ │ │ │區富民路 │ │ 醫,該與世隔絕就快去!│
│ │ │ │331 之 1 │ │2.我指名道姓在說你確診該│
│ │ │ │號 4 樓之 │ │ 與世隔絕! │
│ │ │ │住處 │ │3.看不慣陰蝨的不一定是韓│
│ │ │ │ │ │ 粉!陰蝨就是過街老鼠人│
│ │ │ │ │ │ 人喊打! │
│ │ │ │ │ │4.在說你你是瞎子是嗎?喔│
│ │ │ │ │ │ …我忘了陰蝨是無腦的!│
│ │ │ │ │ │5.喔. . 看不懂喔!搞了半│
│ │ │ │ │ │ 天原來我在跟智障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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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