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20號
KSDM,110,審交附民,20,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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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加和
訴訟代理人 王富正

被   告 賴怡伶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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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