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珮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珮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湯珮寧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紀文欽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 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