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09年度,22號
KSDM,109,審訴緝,22,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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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勝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2942、2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廖國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 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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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