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俊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6674 號、108 年度偵字第21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俊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