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1080號
KSDM,109,審交易,1080,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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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寬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寬仁於民國109年7月2日8時27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草 衙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草衙二路與明衙路83巷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且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左轉進入明衙路83巷,適有告訴人林雅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草衙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兩 車遂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右腹壁挫傷、右側大腿挫傷及 右側手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9年7月13日向被告提起告訴, 被告業已於110年1月26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於同 年3月22日撤回本案之告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按鈴申 告案件報告書、告訴人詢問筆錄、本院110年度雄司偵移調 字第122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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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