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67號
KSDM,107,附民,367,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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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陳坤樹
      許素卿
      林雅玲

      林家榛

      陳玉如

      趙玉蕋

      邱松金


      陳盈誌(兼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原   告 王慧鈴(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雯(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朱毅展(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莊世皇
      駱文豪
      陳宏志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為原告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陳玲雅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 死亡,繼承人為原告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下 稱陳盈誌等四人),有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110 年3 月17 日高市鼓戶字第11070137200 號函所附戶籍資料(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367 號卷頁261 至270 )、繼承系統表、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 年5 月19日高少家美家司勵108 年 度司繼字第468 號公告、通知、戶籍資料可佐(同上卷頁25 3 、287 至293 ),本件訴訟自應由陳盈誌等四人為陳玲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而陳盈誌等四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故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盈誌等四人為陳玲雅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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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