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留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7號
KSHV,110,再易,7,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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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 審原 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郁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517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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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