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19號
KSHV,110,再易,19,202103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唐美蘭 
再審被告  洪健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
22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3,960元(計算式:1.4 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
000 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1,400元/平方公尺=43,960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