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17號
KSHV,110,再易,1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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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楊雅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健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000 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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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