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5號
KSHV,110,上,5,202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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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阮仲烱 
上 訴 人 吳惠萍 
上 訴 人 阮致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
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
,00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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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