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金訴字,109年度,2號
KSHV,109,金訴,2,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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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展逢 
      林宥竹 
      陳婉如 
      葉三元 
      葉達聰 
      盧慧旭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秋逸 
原   告 張華林 
      蘇羿穎 
上開原告與被告張峻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原告追加林美君等人為被告,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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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