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6號
KSHV,109,重家上,6,202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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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鄭振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楊麗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 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8,083,252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
121,636 元,共應徵收上訴費用126,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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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