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89號上 訴 人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上訴人 朱福祥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被上訴人 李麗金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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