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389號
KSHV,109,上易,389,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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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朱福祥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周村來律師
被上訴人  李麗金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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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