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唐美蘭
被上訴人 洪健桐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就上訴聲明請求拆屋還地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60
0元(土地公告現值31400元×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其併為請
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另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合計為30,960元(上訴金額7,960元+擴張金額23,000元
),依此計算其上訴利益共為15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9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不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90元(2,490元
-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