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
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108 度重上字第122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
萬7,66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3,172 元,未據繳納,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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