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7年度,2號
KSHV,107,勞上,2,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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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奇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洪世崇律師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28行關於「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第2 頁第27行關於「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第14頁第27、28行關於「而此部分上訴既經駁回,上訴人聲請假執行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第15頁第1、2行關於「上訴人聲請假執行,應係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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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