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FAEEZ SULAIMAN(南非籍)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IM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OOOO(下稱受刑人)前犯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侵上更㈠字第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南非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