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隆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隆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10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