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千懿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建源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千懿、潘建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拾参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千懿、潘建源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3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 年 1 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0 年4 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 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 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 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 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 (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 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 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0 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