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URELIO ARAFILES FRONDA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RELIO ARAFILES FRONDA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URELIO ARAFILES FRONDA (下稱被告)前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 年10月8 日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再於109 年12月28日裁定 第一次延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至11 0 年3 月7 日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為外國人,在本國無固定居所,所犯殺人罪乃 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 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 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 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 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8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